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
制度規定了人們在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中的行為準則和權利義務。什么樣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才算是優秀的呢?這里整理一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方便大家學習。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對于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并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并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對職責范圍內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篇2
1.凡在回采過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風方法不能稀釋瓦斯保證安全生產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實施瓦斯抽放工作。
2.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須編制瓦斯抽放設計。具體內容包括:
(1).工作面概況:開采煤層及鄰近煤層賦存情況(柱狀圖)、地質概況、回采工作面參數、預計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統設計及抽放量預測等。
(2).鉆孔數量、參數(開孔及終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徑、穿越巖層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長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斷面及附屬設施(井下移動泵站)。
(5).抽放瓦斯的設備、設施及安裝情況。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裝圖和抽放說明書。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統必須設置抽放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A、既可獨立運行,又可作為子系統與KJ131綜合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B、能連續監測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負壓、濃度、溫度、一氧化碳、流量(純流量瞬時值、混合流量瞬時值、純流量累計值、混合流量累計值);泵房中循環水的水壓、進出水溫、水量;儲氣罐壓力、濃度、罐體高度、罐體水封水位及溫度;泵軸溫并及環境瓦斯濃度、設備供電狀態、設備開停狀態;供水管道的供水情況、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閥門的開啟量;電流、電壓、功率。
C、能夠依據所測參數自動轉換為標準狀態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純瓦斯流量,并計算出累計量.
D、當泵房環境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當抽放管中瓦斯濃度低于規定值時也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測點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斷電的強制閉鎖交叉斷電功能,斷電邏輯可由用戶設置。
F、系統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實時分析處理、屏幕查詢顯示和打印,并形成相應的歷史統計數據,存儲日、旬、月報表。
G、系統具有很強的自檢診斷功能。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篇3
一、公司領導(廠長、經理)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政策、法令、指標、對本公司員工的安全健康負責,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3.建立安全組織機構,配置安全人員,實現安全生產,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安全的重大問題。
4.每季定期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對重大的不安全隱患組織落實整改。對避免重大事故的有關人員實行重獎。
5.主持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做出防范措施,執行“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職責者進行嚴肅處理。
二、安全員職責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制訂和修訂、審批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貫徹實施。
2.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組織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考核。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行情景,遇有緊急不安全情景時,有權停止生產及有關人員的工作。
4.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協助解決問題,組織落實整改。
5.負責編制或修訂公司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6.負責工傷事故的處理和各類事故的綜合上報,參與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鑒定工作。
7.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材,滅火器材的管理。
8.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參加各種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9.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做到定整改人員、定措施、定期限。
10.負責動火手續的辦理工作。
三、班組長安全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決定。
2.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3.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搞好安全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堅持完好和正常運行。
5.督促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防護用品。
6.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
7.組織搞好生產現場的清掃和整理工作,管理好消防器材,實現安全生產。
四、員工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記錄整潔、準確、可靠,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3.及時巡回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生事故要正確分析、確定、處理、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
4.愛護并正確使用防護設施,加強設備維護。經常堅持作業現場所整潔,搞好安全生產。
5.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和器具。
6.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操作,險情異常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并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篇4
一、目的: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
二、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
三、組織機構與職責:
1、公司成立由總經理任主任,各部門主管為成員的安全生產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
(2)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切執行情況執行監督檢查。
(3)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4)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5)監督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生安全事故隱患。
(6)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上級研究處理。
(7)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8)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9)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監督其按時實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0)對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層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2、司各部門必須成立安全小組成,負責:
(1)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2)制定安全生產實施則和操作規程。
(3)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4)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辦公室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3、全生產責任人:廠長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主管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詳見機構表)
4、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部門、分廠的主管人員擔任,并配備安全生產兼職管理員,以及三名以上不脫產的安全員。
5、各級工程師和技術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和其它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6、各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7、各部門安全管理員要協助本部門主管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8、各車間生產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車間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車間、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安全生產日報表的填寫工作。
9、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
時報告上級或安全員,并迅速予以排除。
10、對新員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部門、車間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培訓才能上崗。
11、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含廠內機動車)的員工,需經有資質的培訓單位進行和考試并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后,才能從事該項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培訓教育。
四、工程、設備儀器
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性能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護措施。
3、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易燃易爆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保護等級的技術要求。
4、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擴建、改建、遷建的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稱三同時)。
6、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品質評價報告,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備。
8、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通,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平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9、有高壓、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10、雇請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嚴重損失者,需索賠并嚴加處理。
11、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廠區、宿舍施工作業時,須在保安處登記,需明火作業者須備案登記。
12、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有防火、防爆設備,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五、起重設備、電梯的安全
1、簽訂起重設備、電梯訂貨、安裝、維護保養合同時,須遵照區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2、新購的起重設備、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起重設備、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技術監督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3、起重設備、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起重設備、電梯使用合格證。
4、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起重設備、電梯移交時,除應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部門有關起重設備、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5、負責管理起重設備、電梯的部門,要切實加強起重設備、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帶病隱患運行。
6、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起重設備、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技術監督局安全認可的單位。
7、起重設備、電梯管理部門須將起重設備、電梯和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件副本報公司安全辦備案。
8、起重設備、電梯說明書中規定的安全注意事項要嚴格執行,更不能超負荷運轉。
六、員工勞動安全和保護
1、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員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部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聲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測。對超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和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上報上級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做出治療。
4、禁止年齡未滿18周歲的員工,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有害有毒的作業。
5、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辦公室組織全公司的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產部門每月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產部門每月安全檢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間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每天不少于兩次。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6、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全辦統一安排整改。
七、事故的處理和獎懲
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加以表彰。
2、對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3、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5、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理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立即向公司安全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單位進行調查,于15-30天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做出適當和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員工。
6、對于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已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制度規章、條例、規程自行其是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無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廷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用“危險禁運”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篇5
為了確保我院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和教學科研及生產生活的安全,落實安全責任,強化安全管理,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安全生產事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院發展的大局,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自覺遵守安全法規,做到依法辦事。
第二條學院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保衛科是院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受學院安全工作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的領導,在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具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學院各級領導在進行教學、生產、后勤、基建、生活保障等各項管理工作中,要本著對社會和師生員工高度負責的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級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各級領導要切實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議事日程,做到與中心工作同時計劃布置,同時抓好落實,同時檢查評比,同時總結考核。
第五條嚴格按審批要求,加強安全申報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保證有完備的防火、防盜等安全設施和措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安全責任書的簽訂
第六條各部門、系部納入學院治安綜合治理的范疇,學院每年與各單位簽訂一次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實施考核。
第七條按照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要求,各部門要分別與下屬的單位或崗位簽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八條凡進入院內進行建筑道路施工、物業管理等各種經營活動的單位,在與相關部門簽訂業務合同的同時簽訂安全協議,自覺接受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九條各系部學生進行實習,應由帶班教師或指導員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同時簽訂安全承諾書。
三、安全管理
第十條各部門必須根據本安全生產系列結合工作實際和特點,制定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按規定張掛(貼),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切實做好本部門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二條根據需要,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安全工作會議,傳達上級精神,分析安全形勢、通報安全情況,整改安全隱患,明確工作任務,抓好工作落實。
第十三條重視勞動保護工作,關心一線工作的職工。
第十四條不準隨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噪聲,不得污染校內外環境。
第十五條各部門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對不具備當場整改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提出整改方案,在未消除隱患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六條各類在用的設備應保持完好狀態,不準隨意改動安全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新進人員(包括外來實習、協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必須先經過安全教育,在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后,方能獨立工作。
第十八條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部門培訓考核,取得證書后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第十九條嚴格遵守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關于交通安全、化學危險品管理、食品衛生、特種設備監察的管理規定,學院保衛科、后勤處、基建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出具體規章制度,并定期檢查,做好防火、防爆、防盜、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確保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條發生安全事故,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及時處理。若發現重大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并保護好現場,同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不準隱瞞不報或謊報事故真相。
第二十一條根據事故大小,情節輕重,對事故肇事者和責任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院每學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對優秀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揚獎勵;不合格的給予批評整改及其他必要的處分。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篇6
一、保障項目安全生產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原有制度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實際,特制定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二、國家有關規定,項目部建立穩定的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生產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項目部應編制年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在編制工程概算時,要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四、資金來源
本項目的安全生產保障資金來源于公司的前期資金投入,整個項目的.安全投入比率以不低于本項目合同金額的1%,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每次公司的投入資金到帳后,按比例預留一定的安全保障資金,以備安全設備、儀器等日常維修、安全教育培訓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費用,以及有關安全先進技術的研究和推廣費用和安全獎勵資金的開支。
五、安全保障資金的使用范圍
安全保障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支出。
1.口(護筒口、泥漿池口等)、邊(基坑邊、高空作業面邊等)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安全網、棚等費用;
3.安全警示、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欄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其他安全防護設施的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手套、雨鞋、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等支出。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管費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1.“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2.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3.組織應急預案演練費用。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各種安全生產活動和“誠信杯”活動的宣傳費用;
6.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七)人工費:
1.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維護,垃圾的清運等的人工費用;
2.意外傷害保險、安全監督費以及其他費用。
六、安全勞保用品開支費用在工程成本費用中列支,安全教育培訓費用在管理費中列支,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所用費用在工程直接費中列支。
七、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年度資金計劃中對安全保障金單列,所列安全保障金額度計劃報項目領導小組審批。
八、項目部財務部負責安全保障金的落實工作,項目部銀行存款除能保證日常開支外,應有足夠的安全保障資金。
九、安全勞保用品和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用品由材料部購買,由專職安保人員驗收,材料部門按安全管理辦法發放勞保用品,安全技
術措施用品由相關工程人員按要求領用。
十、安全教育培訓費用的使用由項目部安全部根據項目安全培訓計劃,先編制預算,報項目部領導批準后方可在公司財務核算部申報安全教育培訓費用。
十一、項目部如有意外事故發生,事發時由項目部在安全保障資金中臨時支用,事后應將事故專項報安全部,所有事故處理費用由公司安全部進行審核報項目分管領導批準后在項目安全保障資金中列支。同時由項目部安全部對相關責任進行處罰,罰款交事故單位或項目沖抵事故費用。
十二、項目部要嚴格按本制度落實到位安全保障資金,做到專款專用,為項目安全生產提供保障。
十三、安全資金保障制度由項目部安全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篇7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增強安全意識;遵章守紀,持續改善,保障健康安全”的方針,提高員工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公司全體員工(包括新員工、合同工、臨時工);
2.2外來人員(外單位來公司業務聯系、施工、培訓、學習等);
2.3轉崗、頂崗、脫崗人員。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新員工、臨時工入廠一級安全教育;
3.2綜合管理部負責協助人力資源部進行一級安全教育;識別、計劃并組織實施專項、日常安全培訓教育;
3.3行政部協助人力資源部進行一級安全教育;識別、計劃并組織實施消防、保衛、交通運輸培訓教育;
3.4各生產單位負責對新員工進行二級安全教育;協助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行政部進行安全培訓教育;識別、計劃、組織進行本單位安全培訓教育;
3.5各生產班組負責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協助上級部門實施各種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3.6財務部負責保障教育資金的落實。
4資料:
4.1入企業教育
4.1.1一級安全教育
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綜合管理部、行政部對新入廠員工進行一級安全教育,教育資料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產特點、相關事故分析、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職業衛生防護知識等,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單位。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4.1.2二級安全教育
由各單位第一負責人負責,教育資料包括:廠安全生產制度、生產特點、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相關事故教訓、安全防護設施、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等,并經考試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組。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4.1.3三級安全教育
由班組長(工段長)負責,教育資料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生產設施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職責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預防措施、相關事故案例、安全設施裝置、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器具)消防器材等,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4.2特種作業教育
4.2.1由綜合管理部組織特種作業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務必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4.2.2特種作業人員須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復審。
4.3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人員教育培訓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務必進行有關安全培訓,經所在地設區的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4.4變更培訓
各單位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作業。
4.5事故教育
凡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公司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4.6大修或關鍵、重點部位檢修前教育
各單位在大修或關鍵、重點部位檢修前,各單位要組織并實施相關人員的專門安全教育。綜合管理部進行監督檢查。
4.7轉崗、頂崗、脫崗人員教育培訓
員工轉崗、干部頂崗以及脫離崗位6個月以上者,務必由廠、班組進行相關資料的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8外來人員培訓
4.6.1外來施工人員務必經綜合管理部和行政部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資料包括:公司生產特點、相關制度、相關規定、安全注意事項、事故應急救援等資料,并經考試合格方可發放入廠證。
4.6.2外來參觀、學習、業務聯系人員,須由相關單位進行相關安全制度、規定廠及注意事項培訓教育。
4.9日常安全教育
4.9.1綜合管理部協助公司安委會制定并實施公司級日常安全教育,教育對象包括公司級、廠級領導及安全員,教育資料包括:國家政策法規、公司安全文件、規章制度、典型案例討論及其他相關資料。
4.9.2各單位組織制定本單位日常安全教育、班組安全學習計劃,班組安全學習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所有人員務必參加,教育資料包括:國家政策法規、公司安全文件、規章制度、廠安全規章制度、典型案例等相關資料。
4.9.3公司各級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班組安全學習,綜合管理部和生產廠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檢查班組安全活動狀況,在活動記錄上簽字。
4.9.4公司安全培訓是全員培訓,任何人缺席均需進行補培訓。
4.10安全培訓教育管理
4.10.1公司各部門要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記錄培訓時間、資料和考核結果。
4.10.2公司、各單位要根據生產需要,確定培訓目標,指定培訓計劃并實施,培訓計劃變更要有記錄。
4.10各部門要對培訓教育方式和效果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到達培訓目的。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免費的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生事故后,事故項目部應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積極救援,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事故,包括生產安全事故、行車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危化品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影響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條安全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只有重傷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分類:
1、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
2、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安全生產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如實報告指揮部負責人,并如實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揮部接到報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報告事故的簡要情況。項目部負責人按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
第六條指揮部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報告局有限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七條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一、輕、重傷事故:
事故發生項目部,輕傷應在10日內,重傷5日內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
二、死亡事故
1、一般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立即報告指揮部,指揮部應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10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2、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后,指揮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5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領導。公司公司領導、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3、特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4小時內報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規定上報。第八條書面快報和統計報表
1、發生死亡事故的,應將事故的基本情況,盡快以書面的形式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2、安全生產統計報表分月報表和年報表(見附表2、3)。月報表各項目部在次月2日前報出;年報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月報和年報應附加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和說明。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十條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開展事故調查,為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證。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工作職責:
1、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明責任項目部和主要責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汲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條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權限和處理決定,由各項目部明確規定調查權限和處理程序。但對于重傷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一般傷亡事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由項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必要時,指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項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指揮部安全部門的意見后,做出事故處理決定。指揮部并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
對于影響重大的一般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介入調查處理或直接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必要時,局有限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或委派安監部門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事故處理意見等,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會做出事故處理的決定,經局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時,有權向事故有關項目部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五條各項目部在開展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要注重與當地安監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自覺接受當地安監部門和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項目部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報送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經同意,調查工作結束。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完畢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當盡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報告指揮部。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事故責任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向指揮部就事故過程、原因、善后處理、整改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和管理現狀的認識、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體事項"說清楚"。
第十九條"說清楚"以會議形式進行,會議由指揮部指揮長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揮長主持,視情況在指揮部領導、安委會委員,安全、監察、人事等部門負責人范圍內,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四章事故處罰程序
第二十條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設備、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事先征求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做出決定后,指揮部抄報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設備、財產損失事故),事故項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外,應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意見,由指揮部做出對事故項目部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