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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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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對實現工作程序的規范化、崗位責任的法規化、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起著重大作用。這里給大家分享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方便大家寫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時參考。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

1.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1.2.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室

1.2.2下列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后方可作業:

1.2.2.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錘擊(產生火花)物件,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以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1.2.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受限空間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罐、倉、池、槽車、管道、煙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等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

1.2.2.3高處作業: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1.2.2.4交叉作業

1.2.2.5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1.2.2.6臨時用電作業。

1.2.2.7其他危險作業

1.3職責及許可要求

1.3.1責任部室

1.3.1.1生產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及危險作業工作票的批準工作。

1.3.1.2攪拌站負責各項許可作業的審核工作及作業完成后的消票確認工作。負責協助安全管理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1.3.1.3生產部負責危險作業前及工作期間氣體分析工作,以及臨時用電的審核工作。

1.3.1.4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負責在危險作業許可各項安全措施的&39;落實工作。

1.3.1.5危險作業區域所在部室負責協助安全主管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人員

1.3.1.6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1.3.1.7危險作業涉及特種作業的,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作業。

1.3.2許可范圍

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必須在危險作業許可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作業。如作業超過許可范圍,應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

1.3.3審批程序

1.3.3.1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相應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報生產部審核確認。

1.3.3.2臨時用電作業除安環辦審核外,還必須生產部審核確認。

1.3.3.3涉及氣體分析內容的,由生產部進行相關氣體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填入危險作業申請表。

1.3.3.4作業過程對其他部室產生影響的,應由受影響相關方簽字。

1.3.3.5生產部對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并簽發許可。

1.3.3.6特殊動火還需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技術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簽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1.3.3.7安全作業許可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需通知的相關部室和具體的防護要求;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1.3.3.8《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兩份,一份由生產部存留(存根),一份由實施部門存留。

1.3.3.9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需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3.4許可簽發人員

危險作業許可由生產部值班人員負責簽發。

1.3.5消票

危險作業結束或作業環境發生變化,需要終止作業時,由危險作業實施部門到生產部辦理消票手續。

1.4危險作業的實施

1.4.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部室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1.4.2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1.4.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1.4.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1.4.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1.4.6危險作業部門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1.4.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1.4.8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室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室匯報作業完畢。

1.4.9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5管理要求

1.5.1動火作業

1.5.1.1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5.1.1.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包括公司油庫及運行中的輸油設備,運行輸送及儲存設備,高壓配電室、運行中的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等。

1.5.1.1.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包括檢修狀態下的輸送管道、壓力容器等。

1.5.1.1.3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經清洗置換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管理部室批準,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1.5.1.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1.5.1.2.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1.5.1.2.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廠區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制定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1.5.1.2.1.2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1.5.1.2.1.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1.5.1.2.1.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5.1.2.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5.1.2.1.6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5.1.2.1.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5.1.2.1.8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1.5.1.2.1.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1.5.1.2.1.10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1.5.1.2.1.11動火作業前,須由當班班長簽字方可作業。

1.5.1.2.1.12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5.1.2.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5.1.2.2.1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5.1.2.2.2特殊危險動火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簽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以上部室相關人員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1.5.1.2.2.3動火作業前,生產部室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部室,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1.5.1.2.2.4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5.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1.5.2.1生產及施工部室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受限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溫、負壓等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1.5.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生產部室必須與施工部室進行現場檢查交底,生產部室領導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部室的現場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進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施工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施工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確認后填入相應欄內。

1.5.2.3施工部室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

1.5.2.4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高處等其他危險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1.5.2.5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1.5.2.5.1施工部室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1.5.2.5.2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1.5.2.5.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1.5.2.5.4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1.5.2.5.5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5.2.5.6必須切斷影響容器內安全的電源、關閉卸料孔等。必要時采取雙保險措施防止密閉設備內的設備意外運轉或發生卸料事故的發生。

1.5.2.5.7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使用安全燈具.斷電上鎖后配電柜鑰匙及緊急制動開關鑰匙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隨身攜帶,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并派專人監護。

1.5.2.5.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1.5.2.5.9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

1.5.2.5.10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1.5.2.5.11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1.5.2.5.12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1.5.2.5.13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5.2.5.14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部室和生產部室雙方簽字驗收。

1.5.2.5.15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1.5.2.6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

1.5.2.6.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1.5.2.6.2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1.5.2.6.3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1.5.2.6.4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1.5.3高處、高空作業管理要求

1.5.3.1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凡在高出地面(或樓扳平面)兩米以上(含兩米)無支承物處進行工作的,必須采取相應的防墜落安全措施,才準許作業。

1.5.3.2多工種和工作量大而復雜的高處或高空檢修項目,施工單位要編制施工安全措施,確定項目負責人,配備專職安全員。開工前要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

1.5.3.3凡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員工,必須熟悉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規程,否則不能參加施工指揮和施工作業。

1.5.3.4在高處高空作業中凡遇有起吊設備和零部件時,要確定指揮人員,明確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聽從指揮。

1.5.3.5在進行高處高空作業時不管工作量大小,一個人不許工作,最少要兩人參加,應有專人監護,應按現場情況設置安全警戒范圍及圍欄。

1.5.3.6高空作業應先搭建腳手架或平臺,并要符合規定。腳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圍欄。在不能搭建腳手架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工作時,必須采取防止墜落的相應措施。

1.5.3.7高處作業無防護欄桿的必須加設防護欄桿。高處作業的設備處不平整或面積狹小的應搭設平臺。否則,不許施工。

1.5.3.8嚴禁作業人員搭乘吊車和卷揚機上的吊籃進行高處、高空作業。

1.5.3.9高處高空作業人員,違反高處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一定責任。

1.5.3.10現場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高空作業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提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者,有權停止其工作。

1.5.3.11夜間高空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行燈照明必須有防護罩,電壓不得超過36伏。

1.5.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擊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1.5.3.13廠房上部施工時,應有專人監護,在石棉瓦上作業時,應用固定的板或鋪瓦梯。

1.5.3.14直接登攀部室、辦公室、窗戶(擦玻璃時)及高處、爬梯,必須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方可作業。

1.5.4大型吊裝作業管理要求

1.5.4.1大型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即大型吊裝作業。

1.5.4.2大型吊裝作業必須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項目組或施工單位負責制定。

1.5.4.3項目組負責人或施工單位負責人在作業前必須召集相關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方案技術、安全交底,編制交底記錄,經參加各方人員簽字后,由技術部室存檔。

1.5.4.4項目負責人必須召集相關人員進行風險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5.4.5吊裝作業開始前,施工負責人應召開專項安全會議,對即將開始的作業進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1.5.4.6施工部室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1.5.4.7參加吊裝作業的項目組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吊裝方案

1.5.4.8施工部室必須到安全管理部室辦理《大型吊裝作業工作票》方可施工。

1.5.4.9施工開始前,施工部室應根據吊裝方案要求,準備充足施工中所有的施工機具。

1.5.4.10項目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在施工開始前對起重設備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1.5.5交叉作業管理要求

1.5.5.1施工部室作業前組織施工人員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1.5.5.2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按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交底簽字。

1.5.5.3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檢查、完善相應的安全設施。

1.5.5.4施工中安全管理辦公室按規定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下隱患整改通知單。

1.5.5.5交叉作業前施工部室必須與交叉部室聯系,設計并安裝安全設施。

1.5.5.6施工完畢后,安裝部室負責按規定拆除不用的安全隔離設施。

1.5.5.7生產部根據檢查結果對施工部室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月度考核結果。

1.5.5.8外協施工部室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部將根據《外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部室處以不同程度罰款。

1.5.5.9外協施工部室未經生產部批準即開始施工的,生產部將對發包部室及外協施工部室同時進行處罰。

1.5.6斷路作業管理要求

1.5.6.1施工部室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1.5.6.2斷路作業前,施工部室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1.5.6.3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部室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生產部,恢復交通。

1.5.6.4斷路作業應按《斷路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5.6.5在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

1.5.6.6甲部室到乙部室作業,乙部室要向甲部室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部室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部室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1.5.7其他危險作業要求

1.5.7.1臨時用電作業參照《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6考核

1.6.1未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2未辦理危險作業消票手續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3許可證及消票手續辦理滯后、不及時的,按未辦理處罰。

1.7相關文件

1.7.1《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7.2《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8設備檢查及保養安全作業要求

1.8.1安全操作規程

1.8.1.1作業前準備(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保護裝置齊全有效):

1.8.1.2攪拌站結構部件連接必須緊固可靠,限位裝置及及制動器靈敏可靠。

1.8.1.3電氣、氣動稱量稱量裝置的控制系統安全有效,保險裝置可靠。

1.8.1.4供電電壓是否正常,控制室保護接地,主樓避雷裝置完好。

1.8.1.5輸料裝置的輸送皮帶無損傷,各傳動皮帶無損傷。

1.8.1.6進出料閘門開關靈活、到位。

1.8.1.7空氣壓縮機和供氣系統運行正常,無異響和漏氣現象,壓力應保持在規定范圍內。

1.8.1.8操作區、儲料區和作業區必須設置明顯安全標志。

1.8.1.9按規定檢查各稱是否正常;

1.8.1.10確認各料倉、皮帶機、各傳動部位無人。

1.8.1.11在啟動空氣壓縮機前先排放氣水分離器中過多的積水,打開貯氣筒排污螺塞放出油水混合物。

1.8.2作業中注意事項:

1.8.2.1啟動攪拌系統后,應先進行空運轉,檢查機械運轉情況,檢查各旋轉部件的旋轉方向是否與所標箭頭方向一致。確認攪拌系統正常后,方可自動循環生產,嚴禁帶負荷啟動。

1.8.2.2作業時應集中精神,注意觀察各個儀表、指示器、皮帶機配料器的輸料系統,發現有大塊石料和異物時應及時清除;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生產;遇緊急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向有關人員報告。

1.8.2.3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程序操作,牢記啟動、停機過程控制指令;微機出現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維修。

1.8.2.4作業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1.8.2.5作業中嚴禁打開安全罩和攪拌蓋檢查、潤滑,嚴禁將工具、棍棒伸入攪拌桶內扒料或清理。

1.8.2.6當電氣裝置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1.8.3.作業后注意事項

1.8.3.1工作完成后應將散裝水泥罐閘門關好,如遇長期停用將螺旋管內水泥輸送出來,不要殘留任何水泥在管內。

1.8.3.2徹底清洗機械及工作現場;對攪拌鍋內的混凝土一定要清洗干凈。

1.8.3.3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對各潤滑點加注潤滑油(脂),對需保護部分涂油防銹。

1.8.3.4氣溫降到5℃以下時,管道、泵、機內均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1.8.3.5冬季作業后,應及時將機內、水箱內、管道內的存料、積水放盡。

1.8.3.6作業后,應切斷電源,鎖上操作室。

1.8.4.維修保養注意事項:

1.8.4.1在高空維護保養時,必須二人以上作業,并系安全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遇大風、下雨、下雪等天氣,不得在高空進行維護保養作業。

1.8.4.2在操作臺下作業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1.8.4.3維護、修理攪拌機頂層轉料桶、清理攪拌機內襯板及攪拌刀片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電閘箱處設明顯“嚴禁合閘”標志,設專人監護。在攪拌機內清理作業時,機門必須打開,并在門外設專人監護。

1.9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作業要求

第八條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3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__《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4

目的

1、1、、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2、1、、各部門。

危險作業審批

3、1、、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公司指定人員審批后方可作業。

3、2、、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3、3、、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并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并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3、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后作業。

危險作業范圍

4、1、、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大件吊裝作業。

4、8、、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職業衛生

5、1、、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5、2、、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5、3、、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5、4、、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5、5、、生產車間和倉庫設置通風設施,使作業場所氣體濃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5、6、、在生產現場設置沖淋設施和洗手池。

5、7、、職工上崗前進行體檢,工作期限定期進行體檢,不安排有禁總癥人員從事相關危險,有害作業,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據健康情況進行調整工種。

5、8、、按勞保用品配備標準,進行勞保用品的發放,并檢查督促其正確穿戴,生產區域內嚴禁穿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及帶鐵釘鞋,嚴禁赤膊上崗。

5、9、、接觸有毒物質職工喝水,進食前必須洗手、洗臉,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個人衛生。

5、10、、在教育培訓中,對生產中涉及的危險有害物質的危害有害性中毒后的處理方法,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培訓、考核。

5、11、、作業場所定期進行空氣監測。

5、12、、不斷改進工藝、設備、使毒物濃厚、噪音、粉塵有效降低。

附則

6、1、、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2、、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6、3、、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5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避免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術語和定義

(一)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是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39;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為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6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范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QJ1424《安全生產管理通用表格》

3.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e帶電作業;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g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h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i有限空間作業

j其它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審批

⑴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⑵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⑷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項目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危險作業的實施

⑴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⑵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⑸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⑹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⑺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⑻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7

第一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動火作業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________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⑵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8

1.目的:為了確保空壓機、熱交換器、機動車輛、起重設備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護人身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

2、、空壓機安全管理

2、1非空壓站人員嚴禁入內,如工作需要必須經過批準方可入內。

2、2空壓機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操作規程的學習與考核,取得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2、3空壓機房內,不得懸掛和堆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2、4空壓機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2、5空壓設備檢修時,必須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2、6空壓機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檢修。

2、7空壓機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鉛封(年、月)。

2、8手動壓力安全閥每周由操作者試放一次,并記錄。

2、9空壓機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3.熱交換器安全管理

3、1每年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查,每六年進行一、二次全面檢查。

3、2有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

3、3安全閥每年校對一次,并有鉛封。

3、4表面不允許有嚴重腐蝕,點腐蝕深度不超過壁厚1/5。

4、、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1機動車輛指:運輸車輛、叉車、公司及私用汽車。

4、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時速行駛,廠區交通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和轉彎處限速3公里/小時;按規定的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4、3公司自用機動車輛(指叉車)必須經綜合管理科檢驗、編號、登記后方可使用。

4、4公司自用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應經常檢查,每年審驗一次,并根據情況經常抽查,凡審驗、抽查不合格的車輛,必須停駛,嚴禁無證駕駛。

4、4公司自用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機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4、5公司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身體健康,沒有防礙從事駕駛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6公司自用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讓外賓車、特種車。

4、7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安全管理員和部門領導,及時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

5、、起重設備(單臂吊車)管理

5、1起重機械應定期檢查,修理和維護保養,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5、2起重機械的上下限位、小車限位等防護裝置齊全、良好。

5、3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十不吊”:

①物件超負荷或液體過滿不吊;

②違章指揮或指揮不明不吊;

③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④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

⑤橫拖斜拉不吊;

⑥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吊物下不吊;

⑦氧氣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⑨埋入地下物件不吊;

⑩安全裝置失靈、行車設備有缺陷不吊。

6、危險作業管理

6、1目的: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高墜、觸電、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6、2基本定義:對操作者本人,對周圍其他人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危險作業。

6、3危險作業范圍:

6、3、1高處作業(凡是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

6、3、2帶電作業;

6、3、3禁火區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的作業;

6、3、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6、3、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6、3、6在輕質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作業;

6、3、7符合本規定基本定義的其它作業。

6、4審批手續:

6、4、1進行危險作業,應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安環技術科或安全管理員進行現場檢查,并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登高作業高度在2—5米時,可由(公司安全管理員或部門負責人經現場檢查,審批同意后施工)。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一份執行部門留存,一份審批部門留存;

6、4、2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時,必須口頭(電話)請示安環技術科、該生產中心的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并采用臨時安全措施。有關審批部門到現場進行補檢和填寫申請單。

6、5危險作業人員條件:

6、5、1年滿18周歲以上;

6、5、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5、3經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6、6安全作業:

6、6、1危險作業中要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6、6、2危險作業時要佩戴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6、6、3危險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6、6、4危險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清理和清點,并向同意施工的部門報告。

6、6:危險作業考核:

6、6、1對違反或不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后果情況等,按違章違紀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9

一、根據安全管理

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范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1)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2)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3)禁火區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4)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5)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6)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制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志或告示。

3、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并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0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1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2

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3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39;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4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__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__]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39;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5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于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2-20__《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20__《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六條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二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對熱輻射強度較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審批和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后,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是高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溫作業的基層單位保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6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7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必須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必須有量化的驗收內容,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8

1.名稱: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2.目的:規范公司危險作業程序,防范事故,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

3.范圍: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4.名詞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安全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且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包括: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無牢固欄桿、平臺,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b)動火作業: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煙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c)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d)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伏帶電部分的作業或用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在帶電區域的作業;e)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f)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的作業;

g)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5.參考文件/資料:

6.職責:

6.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

a)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b)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c)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2監護人的職責

a)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b)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c)在發生危險時采取緊急救援措施。

d)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6.3安全責任人(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a)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b)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c)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4審批人員的職責

a)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b)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c)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7.內容:

7.1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公司級、部門級兩級管理,并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7.2危險作業審批

7.2.1危險作業部門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需經安全技術論證,并報總經理審批。

7.2.2危險作業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則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由公司發包部門負責辦理。

7.2.3如情況特別緊急沒有時間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部門必須報公司安環部,經相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

7.2.4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就可批準作業。對于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準。對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3.5危險作業必須在“危險作業審批單”中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超過時間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7.3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7.3.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在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監護下,方可作業。

7.3.2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7.3.3危險作業負責人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且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7.3.4危險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7.3.5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應按職責要求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7.3.6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并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3.8危險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停止不能保證安全的危險作業。

7.3.9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7.3.10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公司安全部門有權要求停止作業,并提請公司安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7.4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7.4.1.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7.4.1.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7.4.1.3高空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7.4.1.4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7.4.1.5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7.4.1.7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7.4.1.8高空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7.4.1.9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7.4.1.10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7.4.1.11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7.4.1.14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7.4.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7.4.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7.4.2.11規定執行。

7.4.2.3凡處于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7.4.2.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4.2.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7.4.2.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7.4.2.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7.4.2.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7.4.2.11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通知公司應急救援小組,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4.2.12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4.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7.4.3.1動土作業前,相關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7.4.3.2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7.4.3.3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4.3.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7.4.3.7在化學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學危害物質泄漏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7.4.3.8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4.4帶電作業安全要求

7.4.4.1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mA以下。

7.4.4.2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

7.4.4.3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7.4.4.4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

7.4.4.5最小安全距離

1)在配電線路上采用絕緣桿作業法(間接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4m(此距離不包括人體活動范圍)。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19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39;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報告制度范本篇20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高處作業的分類

5·4·2·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2·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5·4·3·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5·4·3·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5·4·3·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4·3·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5·4·3·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4·3·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

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5·4·3·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5·4·3·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5·5能源介質作業

5·5·1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5·5·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5·5·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6·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7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7·6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5·7·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5·7·9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5·8·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5·8·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5·8·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5·8·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5·8·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5·8·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5·8·3·2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5·8·3·3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5·8·3·4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5·8·3·6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5·8·3·7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5·8·3·8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安全管理員審查:

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6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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